环评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不意味重大环境影响项目无需环评
中央电视台记者:根据“放管服”精神,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请问这是否会留下审批不严等隐患?如何避免一些企业钻空子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
崔书红:感谢你的提问。我认为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是优化审批制度的重大举措。这并不意味着,重大环境影响项目无需环评,或没有经过环评就可以开工建设。法律明确规定,需环评而没有经过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属于“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行为,法律的处罚和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是相当严厉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建设单位要按总投资额的1%-5%予以罚款,这是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二是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但拒不执行的,还可以对相关人员处行政拘留。
四是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问题的环评违法项目,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彻底消除隐患。
五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犯罪,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制度上避免了环评违法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创新机制手段为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对“未批先建”行为实行严管重罚。
二是创新监管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信息化促监管手段多元化,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整体能力,逐步实现全面、实时的环境监管。
三是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保护失信个人、企业信息纳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在今天上午的视频会上,李干杰部长还就此作了专门的部署,要求加强与各部门联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我们相信,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环境守法氛围不断强化,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将得到更好地落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