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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
鲁环函〔2012〕263号
各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已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
  为增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规范性,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特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
 一、基本原则
  (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三)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尚未开展相关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化工石化、纺织印染、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5.已经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及《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五)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六)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6个月内对该县(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空气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排在最差的前3个点位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
  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从严审批。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超标倍数排在前3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3.企业从严审批。企业出现一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企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案件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七)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
  1.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治、用、保”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
  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3.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
  4.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
 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的其它原则
  (一)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山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
  1.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严格把关,必须有市一级区域产业布局规划,重点区域还必须有市一级污染防治规划,其规划必须通过规划环评审批。
  2.遵循按照“以大带小”、“以新带老”以及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替代来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指标,实现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达到规划目标要求。3.搬迁项目应对原址进行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
  4.不得审批1,1,1-三氯乙烷、三氟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生产装置。
  (四)印染及染料行业的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五)农药行业的建设项目
  依据《农药产业政策》、《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及《山东省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等文件: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十二五”规划的项目。
  (六)热电行业的建设项目
  1.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1〕55号),新建涉煤项目逐步试行煤炭等量替代,火电行业的总量指标实行行业控制,全省统一调配使用;
  2.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项目建设应符合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3.要科学确定涉及重金属排放项目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内建设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对涉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选址,市、县环保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
  5.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与处理发展规划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
  (二)造纸等高耗水行业建设项目
  依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等文件:
  造纸项目必须符合省级造纸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对造纸等高耗水项目应按照不新增布点、“三不增加”(新鲜水耗用量不增加、废水排放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批。对确需增加新鲜水用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行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文件。
  (三)石油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
  依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等文件:
  1.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已颁布行业专项规划且未通过专项规划环评的项目;
  2.项目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建设单位取得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前,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