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环函〔2013〕410号
各市环保局:鲁环函〔2013〕410号
为充分发挥环评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化倒逼作用,我厅决定在全省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的主要内容
省环保厅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号)要求,对有关区域、流域和企业实行从严审批或限批,各级环保部门实行同步联动。
(一)审批联动。凡是省环保厅下达的区域、流域和企业从严审批或限批文件,省环保厅将抄送相关市、县(市、区)环保局和建设单位,并在山东环境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省环保厅从严审批或限批文件后,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同步联动,并在从严审批或限批内容、时限上与省环保厅保持一致。
(二)审批备案。在从严审批或限批期间,各级环保部门须将已申报本级审批的涉及从严审批或限批的区域、流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限批解除。从严审批或限批的相关情况完成整改后,应由责任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解除申请。经省环保厅现场检查验收同意后,方可解除从严审批或限批,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予以公告。
二、联动的有关要求
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评从严审批或限批联动工作,省环保厅将落实从严审批或限批联动制度情况纳入“以奖代补”环境管理考核内容,对于出现违反本联动机制的建设项目每个扣除0.5分,并对违规审批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7日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