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