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单位在验收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即可向市、县(按验收管理权限)两级环保部门申报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见附件)。环保部门在接到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后,应本着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合理按排现场检查的时间(建议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自主验收同时进行)。经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材料,对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在验收表上盖章确认;对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原因告知建设单位并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将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作为附件附在验收监测报告中。
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从其新规定。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2017年12月19日